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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十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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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a)表時間(jian):2020-11-06 10:00網址:

2020年8月20日,國家密碼管理局發布《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條例》(征求意見稿)”),對1999年發布并生效的《商用密碼管理條例》(“《條例》1999年版”)進行全面修訂。早在2019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密碼法》”)發布(bu),并已(yi)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由(you)于《密碼(ma)法》對商用密碼(ma)管理制(zhi)度進(jin)行(xing)了結構(gou)性(xing)重塑,現行(xing)《商用密碼(ma)管理條例》已(yi)無法適(shi)應(ying)《密碼(ma)法》的要求(qiu),因此本次修訂應(ying)運而生。


本文將結合《密碼法》及相關(guan)配套(tao)規范,對《條(tiao)例》(征求(qiu)意見稿)進行全面解(jie)讀,提煉出十大主要變化,幫助(zhu)相關(guan)企業(ye)了解(jie)我國商(shang)用密碼產(chan)品制度的(de)歷(li)史沿革(ge)與發展趨勢(shi)。



變化一:確立法律位階, 落實“放管服”改革


《條例》1999年(nian)版(ban)的(de)頒布時間早(zao)于(yu)《密碼(ma)(ma)法(fa)(fa)》,因此并未明確規定上位(wei)法(fa)(fa)依據。由于(yu)《密碼(ma)(ma)法(fa)(fa)》的(de)頒布實施(shi),商(shang)用密碼(ma)(ma)管理(li)(li)作為(wei)我國密碼(ma)(ma)管理(li)(li)中(zhong)的(de)組(zu)織部分,其管理(li)(li)規范以(yi)《密碼(ma)(ma)法(fa)(fa)》為(wei)上位(wei)法(fa)(fa)也(ye)是應有(you)之義。而且,《條例》(征求意(yi)見稿)重點規定的(de)檢(jian)測認證(zheng)、電子認證(zheng)、進出口管理(li)(li)制度也(ye)與《密碼(ma)(ma)法(fa)(fa)》相關(guan)內容相互呼(hu)應,進一(yi)步落實了《密碼(ma)(ma)法(fa)(fa)》的(de)管理(li)(li)要(yao)求。


根據《密碼法》確立的密碼領域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在立法宗旨上,《條例》(征求意見稿)更加突出促進商用密碼事業發展的目的。我們可以看到《條例》(征求意見稿)以專章規定“科技創新與標準化”“應用與促進”等內容,體現了促進商用密碼事業發展的立法目的。同時,相較于《條例》1999年版,《條例》(征求意見稿)將“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放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之前,強調對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條例(li)》(征求意見(jian)稿)中所規定的國家安全(quan)審查、外商投(tou)資安全(quan)審查、進口許可(ke)與出口管制(zhi)等內容均體現了這(zhe)一目的。


變化二:確立“四級(ji)管理+專項管理”機制


《條(tiao)例》1999年版對密(mi)碼(ma)管(guan)理(li)實行的(de)(de)(de)是(shi)國家(jia)(jia)和省級兩級管(guan)理(li)體制,第(di)4條(tiao)規定“國家(jia)(jia)密(mi)碼(ma)管(guan)理(li)委(wei)員會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jia)(jia)密(mi)碼(ma)管(guan)理(li)機構(gou))主管(guan)全國的(de)(de)(de)商用密(mi)碼(ma)管(guan)理(li)工(gong)作。省、自治區、直轄(xia)市負責(ze)密(mi)碼(ma)管(guan)理(li)的(de)(de)(de)機構(gou)根據國家(jia)(jia)密(mi)碼(ma)管(guan)理(li)機構(gou)的(de)(de)(de)委(wei)托,承擔商用密(mi)碼(ma)的(de)(de)(de)有關管(guan)理(li)工(gong)作。”


《條例(征求意見稿)》沿襲《密碼法》,實際上確定了“四級管理+專項管理”的體制,即國家、省級、市、縣負責相應行政區域的商用密碼工作,國家網信、商務、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商用密碼有關管理工作[1]


變(bian)化三(san):商用密碼范圍的再(zai)界(jie)定


在我國(guo)現行(xing)密(mi)(mi)(mi)(mi)碼(ma)(ma)(ma)(ma)管理體系下,密(mi)(mi)(mi)(mi)碼(ma)(ma)(ma)(ma)分(fen)為核心(xin)密(mi)(mi)(mi)(mi)碼(ma)(ma)(ma)(ma)、普通(tong)密(mi)(mi)(mi)(mi)碼(ma)(ma)(ma)(ma)和商用密(mi)(mi)(mi)(mi)碼(ma)(ma)(ma)(ma)。其(qi)中,核心(xin)密(mi)(mi)(mi)(mi)碼(ma)(ma)(ma)(ma)、普通(tong)密(mi)(mi)(mi)(mi)碼(ma)(ma)(ma)(ma)用于(yu)(yu)保護(hu)(hu)國(guo)家秘密(mi)(mi)(mi)(mi)信息,商用密(mi)(mi)(mi)(mi)碼(ma)(ma)(ma)(ma)用于(yu)(yu)保護(hu)(hu)不屬于(yu)(yu)國(guo)家秘密(mi)(mi)(mi)(mi)的信息。《條(tiao)例》1999年版第2條(tiao)規定,“本條(tiao)例所稱商用密(mi)(mi)(mi)(mi)碼(ma)(ma)(ma)(ma),是指對不涉(she)及國(guo)家秘密(mi)(mi)(mi)(mi)內容的信息進行(xing)加密(mi)(mi)(mi)(mi)保護(hu)(hu)或者(zhe)安全認(ren)證(zheng)所使用的密(mi)(mi)(mi)(mi)碼(ma)(ma)(ma)(ma)技術和密(mi)(mi)(mi)(mi)碼(ma)(ma)(ma)(ma)產(chan)(chan)品。”這里的商用密(mi)(mi)(mi)(mi)碼(ma)(ma)(ma)(ma)主要是指商用密(mi)(mi)(mi)(mi)碼(ma)(ma)(ma)(ma)技術和商用密(mi)(mi)(mi)(mi)碼(ma)(ma)(ma)(ma)產(chan)(chan)品。


《密碼法》進一步擴展了密碼的范圍與邊界,將“服務”納入密碼的范圍[2],因此《條例》(征求意見稿)也沿襲《密碼法》的立法思路,不僅規制“商用密碼技術和商用密碼產品”,也將“商用密碼服務”納入規制范圍[3]


在《條例》1999年版規定商用密碼技術屬于國家秘密,使用商用密碼技術的主體要遵守與國家秘密相關的所有法律規定。《密碼法》的出臺改變了上述狀況,不再規定商用密碼技術本身為國家秘密,不將商用秘密技術納入國家秘密的管理體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碼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4]


而《條例》(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定商用密碼技術的安全性審查要求,規定“國家密碼管理部門根據商用密碼應用需求或者安全需要,組織對密碼算法、密碼協議、密鑰管理機制等商用密碼技術進行安全性審查,通過安全性審查的,列入商用密碼技術指導目錄。”[5]。而且,對于非涉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以上網絡、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等網絡與信息系統,還要求使用列入商用密碼技術指導目錄的商用密碼技術[6]


變化(hua)(hua)四:細化(hua)(hua)商用密碼檢測認證制度


隨著《密碼法》的出臺,我國商用密碼產品的管理制度經歷了“審批制”到“檢測認證制”的過程,具體如下:

發布時間

具體內容

1999年10月7日

《條例》1999年版第3條規定,對商用密碼產品的科研、生產、銷售和使用實行專控管理。

2017年9月22日

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 號),取消了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實施的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單位審批、商用密碼產品銷售單位許可、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境外密碼產品審批、境外組織和個人在華使用密碼產品或者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審批4項行政許可事項。

2017年10月(yue)11日

國家密碼管理局發布《關于做好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單位審批等4項行政許可取消后相關管理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密局字〔2017〕336號),生產、銷售的商用密碼產品仍應當依法辦理《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并且對商用密碼產品銷售企業繼續實施商用密碼產品銷售登記備案制度。

2017年12月1日

國家密碼管理局發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管理規定的決定》,對《商用密碼產品銷售管理規定》《商用密碼產品使用管理規定》和《境外組織和個人在華使用密碼產品管理辦法》三部管理規定予以廢止,對《商用密碼(ma)科(ke)研管(guan)(guan)理(li)(li)(li)規(gui)(gui)定(ding)》、《商用密碼(ma)產品生(sheng)產管(guan)(guan)理(li)(li)(li)規(gui)(gui)定(ding)》和(he)《電子認證服務密碼(ma)管(guan)(guan)理(li)(li)(li)辦法》三部管(guan)(guan)理(li)(li)(li)規(gui)(gui)定(ding)的部分條(tiao)款予以修訂。

2019年(nian)10月26日

全國人大常委發布《密碼法》,國家推進商用密碼檢測認證體系建設,制定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技術規范、規則,鼓勵商用密碼從業單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提升市場競爭力。

2019年12月31日

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調整商用密碼產品管理方式的公告》明確規定,取消“商用密碼產品品種和型號審批”,建立國家統一推行的商用密碼認證制度,鼓勵商用密碼產品獲得認證。

2020年3月26日

國(guo)家(jia)(jia)(jia)市(shi)場監(jian)管總(zong)局(ju)、國(guo)家(jia)(jia)(jia)密(mi)碼(ma)(ma)管理局(ju)《關于開展商用(yong)密(mi)碼(ma)(ma)檢測認證(zheng)工作的(de)實施意見》(“《實施意見》”)規定(ding),商用(yong)密(mi)碼(ma)(ma)認證(zheng)目錄由市(shi)場監(jian)管總(zong)局(ju)、國(guo)家(jia)(jia)(jia)密(mi)碼(ma)(ma)管理局(ju)共同(tong)發(fa)布(bu),商用(yong)密(mi)碼(ma)(ma)認證(zheng)規則由市(shi)場監(jian)管總(zong)局(ju)發(fa)布(bu)。

2020年5月9日

市場監管總(zong)局(ju) 國家密碼管理局(ju)發布《商(shang)用(yong)密碼產(chan)品(pin)認證目錄(第一批)》《商(shang)用(yong)密碼產(chan)品(pin)認證規則(ze)》的(de)公告,具體如(ru)下:


1)《商用密碼產品認證目錄(第一批)》在密碼管理局過往文件和通知的基礎上,對商用密碼產品的種類、認證依據做了部分調整,細化了認證依據,并且增加了產品描述,更有利于對于商用密碼產品類型的界定[7]


2)《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規則》從商用密碼產品認證的適用范圍、認證模式、認證單元劃分、認證實施程序、認證證書、認證標志、認證實施細則和認證責任八個方面對商用密碼產品的認證工作作出規定。

在《密碼法》體系下,對商用密碼認證檢測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強制檢測、認證,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社會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碼產品,應被依法列入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由具備資格的機構檢測認證合格后,方可銷售或者提供[8];二是自愿檢測認證,對于不涉及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社會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碼產品,鼓勵商用密碼從業單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提升市場競爭力[9];三是商用密碼服務使用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應當經商用密碼認證機構對該商用密碼服務認證合格[10]


《條例》(征(zheng)求意見稿)除了沿(yan)襲《密碼法》上述要(yao)求,更(geng)為重要(yao)的(de)是對商用密碼產(chan)品檢測與認證機構的(de)資質要(yao)求、申請流程、主管機構、監督管理進行具(ju)體規(gui)定,具(ju)體如(ru)下:


_

商用密碼檢測

商用密碼認證

主管部門

國家密碼管理部門

國(guo)務(wu)院市場監督管理部(bu)(bu)門、國(guo)家密碼(ma)管理部(bu)(bu)門

資質要求

(一)具(ju)有企業(ye)法人或者事(shi)業(ye)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從(cong)事商用(yong)密碼檢測活動相適應的資(zi)金、場所(suo)、設備設施(shi)、專業人員和專業能力;

(三)具(ju)有保(bao)證(zheng)商用密碼檢測活動有效(xiao)運行的管理體系和保(bao)障措(cuo)施。

(一)符合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de)認證機構基本條件;

(二)具備與(yu)從事商用密(mi)碼(ma)(ma)認證活(huo)動(dong)相適應的(de)商用密(mi)碼(ma)(ma)檢測、檢查、標準(zhun)研制與(yu)驗證等專業能力。

監管管理

對出(chu)具(ju)的(de)檢測數據、結果負(fu)責,并(bing)定期向國(guo)家密碼(ma)管理部門報送檢測實施情況(kuang)。

對出具的認(ren)證(zheng)(zheng)結論負責,并定期向國務院市場監(jian)督管(guan)理部門(men)和國家(jia)密碼管(guan)理部門(men)報送認(ren)證(zheng)(zheng)實施(shi)情(qing)況。


商用(yong)密碼認(ren)(ren)證機構應當對其(qi)認(ren)(ren)證的(de)商用(yong)密碼產品、服務(wu)、管(guan)理體系(xi)實施有效的(de)跟(gen)蹤監督,以(yi)保證通過認(ren)(ren)證的(de)商用(yong)密碼產品、服務(wu)、管(guan)理體系(xi)持續(xu)符(fu)合(he)認(ren)(ren)證要求。


變(bian)化五:電子認(ren)證(zheng)


《條(tiao)例》(征(zheng)求意見稿)規定了電(dian)子認(ren)證服務(wu)和電(dian)子政務(wu)電(dian)子認(ren)證服務(wu)的內容:


電子認證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由于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在開展電子認證服務中會使用密碼,因此《電子簽名法》第17條[12]規(gui)定(ding)提供(gong)電子(zi)(zi)認證服務(wu)的條(tiao)件,其中之一就包括具(ju)有國(guo)家密(mi)碼(ma)(ma)管理機(ji)構(gou)同(tong)意使用(yong)(yong)密(mi)碼(ma)(ma)的證明文件。國(guo)家密(mi)碼(ma)(ma)管理局最早于2005年(nian)發(fa)布《電子(zi)(zi)認證密(mi)碼(ma)(ma)管理辦(ban)法(fa)》,要(yao)求提供(gong)電子(zi)(zi)認證服務(wu),應當申請《電子(zi)(zi)認證服務(wu)使用(yong)(yong)密(mi)碼(ma)(ma)許可證》,該(gai)《許可證》即為(wei)《電子(zi)(zi)簽名法(fa)》第17條(tiao)規(gui)定(ding)的國(guo)家密(mi)碼(ma)(ma)管理機(ji)構(gou)同(tong)意使用(yong)(yong)密(mi)碼(ma)(ma)的證明文件。


《條例》(征求意(yi)(yi)見稿(gao))相應規定采用(yong)(yong)商用(yong)(yong)密碼技(ji)術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所應具備(bei)的(de)條件(jian)(同樣包括依法取得國(guo)家(jia)秘密管理部(bu)門同意(yi)(yi)使用(yong)(yong)密碼的(de)證明文件(jian))。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指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采用商用密碼技術,通過數據證書,為各級政務部門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政務活動提供的電子認證服務[13]。《密(mi)(mi)碼法》第29條規定,“國家密(mi)(mi)碼管理部(bu)門對(dui)采用商用密(mi)(mi)碼技術從事電子(zi)政務(wu)電子(zi)認證服務(wu)的(de)機構進行認定,會同有關部(bu)門負(fu)責(ze)政務(wu)活動(dong)中使用電子(zi)簽(qian)名、數據電文的(de)管理。”


《條例》(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落實《密碼法》的規定,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經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相應資質[14];同時,《條例》(征求意見稿)也規定了取得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資質應取得的條件、資質申請流程等[15]。如果外商投資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還應當依法進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16],這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第35條規定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17]相銜接。


變化六:進口(kou)許(xu)可清(qing)單(dan)和(he)出口(kou)管制(zhi)清(qing)單(dan)制(zhi)度


隨著《密碼法》的出臺,我國對于商用密碼進出口從“批準制”轉變為“進口許可清單和出口管制清單制度”,具體如下:

發布時間

具體內容

1999年10月(yue)7日

《條例》1999年版第13條規定,“進口密碼產品以及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或者出口商用密碼產品,必須報經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境外的密碼產品。”

2009年12月10日

國家密碼管理局、海關總署第一批《密碼產品和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進口管理目錄》(國家密碼管理局、海關總署公告第18號)(“18號公告”),規定進口目錄所列商品均實行《密碼產品和含有密碼技術設備進口許可證》管理。

2013年12月(yue)31日

國家密碼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發布《密碼產品和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進口管理目錄》調整公告(國家密碼管理局、海關總署公告第27號),宣布廢止18號公號的內容,重新調整了《密碼產品和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進口管理目錄》。

2019年10月(yue)26日

《密碼法》第28條規定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清單和出口管制清單管理制度,“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家密碼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護功能的商用密碼實施進口許可,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中國承擔國際義務的商用密碼實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清單和出口管制清單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密碼管理部門和海關總署制定并公布。大眾消費類產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碼不實行進口許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2020年1月1日

國家密(mi)(mi)碼管(guan)(guan)理局、商(shang)(shang)務部、海關(guan)(guan)總署公告第38號(hao)《關(guan)(guan)于做好商(shang)(shang)用(yong)(yong)密(mi)(mi)碼進(jin)出(chu)口管(guan)(guan)理工作(zuo)的(de)過渡(du)和(he)銜接的(de)公告》(“38號(hao)公告”),鑒于商(shang)(shang)用(yong)(yong)密(mi)(mi)碼進(jin)口許可清單和(he)出(chu)口管(guan)(guan)制清單尚未(wei)公布實施(shi),商(shang)(shang)務部、國家密(mi)(mi)碼管(guan)(guan)理局、海關(guan)(guan)總署作(zuo)出(chu)以下過渡(du)安排:

1) 在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清單和出口管制清單公布實施前,商用密(mi)碼進出(chu)口(kou)暫(zan)按如下許可(ke)條件和程序依法(fa)實(shi)施進出(chu)口(kou)許可(ke)管理(li):

? 從事密(mi)碼(ma)產品(pin)和含(han)有密(mi)碼(ma)技術的(de)(de)設備進口的(de)(de),按照(zhao)國(guo)家密(mi)碼(ma)管理(li)局(ju)、海關總署聯(lian)合發布的(de)(de)國(guo)密(mi)局(ju)第18號、第27號公告辦理(li);

? 從(cong)事商(shang)(shang)用密(mi)(mi)(mi)碼(ma)(ma)產品出口(kou)(kou)的(de),應當向國家密(mi)(mi)(mi)碼(ma)(ma)管理局或(huo)者各省(sheng)(區、市)密(mi)(mi)(mi)碼(ma)(ma)管理局提出“商(shang)(shang)用密(mi)(mi)(mi)碼(ma)(ma)產品出口(kou)(kou)許可”申請,辦(ban)理《商(shang)(shang)用密(mi)(mi)(mi)碼(ma)(ma)產品出口(kou)(kou)許可證》。

2) 在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清單和出口管制清單制定完成后,將(jiang)由(you)商(shang)務部、國家密碼(ma)管理局、海關總(zong)署另行(xing)發(fa)布公告,對(dui)商(shang)用密碼(ma)實施進口許可和出(chu)口管制。

《條例》(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落實《密碼法》的要求,規定商用密碼進口許可和商用密碼出口管制的內容。同時,《條例》(征求意見稿)還增加規定了“進口《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清單》或者出口《商用密碼出口管制清單》中的商用密碼,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兩用物項[18]進出口許可證”的內容,與我國目前正在制定的《出口管制法》相互呼應。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采取海關與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聯動執法的機制:未向海關交驗兩用物項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有證據表明進出口產品可能屬于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或者出口管制范圍的,應當向進出口經營者提出質疑;海關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家密碼管理部門提出組織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處置;海關還可以在鑒別或者質疑期間,對進出口產品不予放行[19]


變化七:與等保和關鍵信息基(ji)礎(chu)設施保護的關系(xi)


在等保2.0體系下,不同等級的網絡在使用密碼技術和密碼產品上有不同的要求。以等保三級為例(一般商業運營系統最為廣泛適用的級別),安全通用要求中規定必須使用國家密碼管理主管部門認證核準的密碼技術和產品[20];《網絡安(an)全(quan)等級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第47條也規定,第三級以上(shang)網絡應當(dang)采用密(mi)碼(ma)保護,并(bing)使(shi)用國家密(mi)碼(ma)管(guan)理部(bu)門認(ren)可(ke)的密(mi)碼(ma)技術(shu)、產品和服務(wu)。


《條例》(征求意見稿)直接體現了上述等保2.0的要求,對于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以上網絡,要求運營者應當使用商用密碼進行保護。但是由于等保2.0國家標準僅為推薦性標準,并不具備強制力,因此若《條例》(征求意見稿)生效,將會將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推薦性的要求上升為具有強制力的國家規范。


同時,《條例》(征求意見稿)也將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的范圍予以擴展,《密碼法》第27條僅規定使用商用密碼進行保護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碼檢測機構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而在《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非涉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以上網絡、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等網絡與信息系統都被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碼檢測機構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此外,《條例》(征求意見稿)對于商用密碼保障系統的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也與《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第4條的理念一致[21]


對于非涉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運營者應履行使用商用密碼進行保護、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使用列入商用密碼技術指導目錄的商用密碼技術、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的國家安全審查等義務[22]。《網絡安(an)全法》規定關鍵信(xin)息(xi)基(ji)礎(chu)設施安(an)全檢(jian)測(ce)(ce)評(ping)(ping)估(gu)(gu)的內容,為了避免重復評(ping)(ping)估(gu)(gu)、測(ce)(ce)評(ping)(ping),《條(tiao)例》(征求意見稿(gao))也要求商(shang)用密碼應用安(an)全性評(ping)(ping)估(gu)(gu)、關鍵信(xin)息(xi)基(ji)礎(chu)設施安(an)全檢(jian)測(ce)(ce)評(ping)(ping)估(gu)(gu)、網絡安(an)全等級測(ce)(ce)評(ping)(ping)應當(dang)加強銜接。但是,對于是否開展(zhan)某一(yi)項(xiang)評(ping)(ping)估(gu)(gu)就無須開展(zhan)其他兩(liang)項(xiang)評(ping)(ping)估(gu)(gu)、測(ce)(ce)評(ping)(ping),仍有待(dai)主(zhu)管機構的進一(yi)步(bu)澄清。


變化八:國家安(an)全審查


《條(tiao)例》(征求意見稿)沿襲《密(mi)碼法》規定關(guan)(guan)鍵(jian)信(xin)息(xi)基礎設施(shi)運(yun)營(ying)(ying)者(zhe)的(de)(de)國(guo)家(jia)(jia)安(an)全審(shen)查內容,即關(guan)(guan)鍵(jian)信(xin)息(xi)基礎設施(shi)的(de)(de)運(yun)營(ying)(ying)者(zhe)采(cai)購(gou)涉及商(shang)用密(mi)碼的(de)(de)網(wang)絡產品和服務,可能(neng)影響國(guo)家(jia)(jia)安(an)全的(de)(de),應(ying)當(dang)依(yi)法通(tong)過(guo)國(guo)家(jia)(jia)網(wang)信(xin)部(bu)門會同(tong)國(guo)家(jia)(jia)密(mi)碼管(guan)理部(bu)門等有關(guan)(guan)部(bu)門組織(zhi)的(de)(de)國(guo)家(jia)(jia)安(an)全審(shen)查。


2020年4月13日,國家網(wang)信辦等12部(bu)門聯合發布《網(wang)絡(luo)安全審(shen)(shen)查(cha)辦法》,對(dui)(dui)(dui)于網(wang)絡(luo)安全審(shen)(shen)查(cha)的(de)(de)(de)適用對(dui)(dui)(dui)象、審(shen)(shen)查(cha)機構、審(shen)(shen)查(cha)程序、審(shen)(shen)查(cha)要(yao)素等進(jin)行規定,因此對(dui)(dui)(dui)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涉及(ji)商用密碼的(de)(de)(de)網(wang)絡(luo)產品和(he)服務的(de)(de)(de)國家安全審(shen)(shen)查(cha),應與《網(wang)絡(luo)安全審(shen)(shen)查(cha)辦法》相互銜接(jie),遵循《網(wang)絡(luo)安全審(shen)(shen)查(cha)辦法》的(de)(de)(de)要(yao)求。


變化(hua)九(jiu):應用與促(cu)進


如上文(wen)所(suo)述,《條例(li)》(征求(qiu)意(yi)見稿)將促進(jin)商用密(mi)碼事業(ye)發展(zhan)作(zuo)為立法宗(zong)旨(zhi),因此規定了一系列商用密(mi)碼應用與促進(jin)的內容,例(li)如:


  1. 建立健全商用密碼科學技術創新促進機制[23]


  2. 保護商用密碼領域的知識產權[24]


  3. 建立商用密碼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對商用密碼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檢查[25]


  4. 推動參與商用密碼國際標準化活動,參與制定商用密碼國際標準,推進商用密碼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商用密碼國際標準化活動[26]


  5. 建立商用密碼應用促進協調機制,加強對商用密碼應用的統籌指導[27]


  6. 支持網絡產品、服務使用商用密碼提升安全性,支持并規范商用密碼在信息領域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中的應用等[28]


如果(guo)《條例》(征求(qiu)意(yi)見稿)生(sheng)效,預計(ji)上(shang)述應(ying)用與促進措(cuo)施也會有(you)相應(ying)的細化規則和落地機制,我們也將持續關(guan)注。


變化十:創新監督管(guan)理方式


相較于《條例》1999年版注重事前審批的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順應“放管服”、普遍性取消審批的要求,轉化監管思路,更加注重商用密碼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而不是放松監管。監管思路的轉變的突出標志之一就是加強監管檢查的內容,《條例》(征求意見稿)第43條賦予密碼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豐富的監督檢查職權,包括現場檢查、查閱或復制有關資料、查封或者扣押等[29]。而且,《條例》(征求意見稿)也著力推進商用密碼監督管理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銜接,要求依法建立推行商用密碼市場主體信息記錄、信用分類分級監管、失信懲戒以及信用修復等機制[30]


總體(ti)上(shang),由于《密(mi)(mi)碼(ma)法(fa)(fa)》對(dui)《條(tiao)例》1999年版進(jin)行(xing)了結構(gou)性的重塑,《條(tiao)例》(征求意見稿(gao))與《條(tiao)例》1999年版相(xiang)比,在(zai)結構(gou)、內容上(shang)均有大幅(fu)度(du)的變化(hua),以貫徹落實(shi)《密(mi)(mi)碼(ma)法(fa)(fa)》中的有關商用(yong)密(mi)(mi)碼(ma)管理(li)具體(ti)制(zhi)度(du)。而且,《條(tiao)例》(征求意見稿(gao))也與《網絡安全(quan)法(fa)(fa)》《電子簽名法(fa)(fa)》《外(wai)商投(tou)資(zi)法(fa)(fa)》《網絡安全(quan)審查辦法(fa)(fa)》及正在(zai)制(zhi)定(ding)的《出(chu)口管制(zhi)法(fa)(fa)》等(deng)相(xiang)互鏈接、相(xiang)互呼應。由于《條(tiao)例》(征求意見稿(gao))是商用(yong)密(mi)(mi)碼(ma)管理(li)制(zhi)度(du)的基本制(zhi)度(du),有著重要影響,因此(ci)我們也將持(chi)續關注(zhu)《條(tiao)例》(征求意見稿(gao))的立(li)法(fa)(fa)進(jin)展,幫助(zhu)相(xiang)關企業及時了解商用(yong)密(mi)(mi)碼(ma)管理(li)的最新趨勢。


[注]

[1]《條例》(征求意見稿)第3條。

[2]《密碼法》第2條。

[3]《條例(li)》(征求意見稿)第2條規定,本(ben)條例(li)所稱商用密碼,是指采用特(te)定變換的方法(fa)對不(bu)屬(shu)于國家(jia)秘密的信息等(deng)進行(xing)加密保護、安全認證的技術(shu)、產品和服務(wu)。

[4]《密(mi)碼法》第(di)8條第(di)2款。

[5]《條(tiao)例》(征求意見稿)第9條(tiao)。

[6]《條例》(征求意(yi)見稿)第39條。

[7] 在《商用(yong)密(mi)(mi)(mi)(mi)(mi)碼(ma)(ma)產(chan)品認證目錄(第一批)》頒布(bu)之前,密(mi)(mi)(mi)(mi)(mi)碼(ma)(ma)管理局(ju)已經(jing)對密(mi)(mi)(mi)(mi)(mi)碼(ma)(ma)產(chan)品的(de)類型進行(xing)過梳(shu)理。例如(ru),根據國家(jia)密(mi)(mi)(mi)(mi)(mi)碼(ma)(ma)管理局(ju)于2017年(nian)12發布(bu)的(de)《關(guan)于密(mi)(mi)(mi)(mi)(mi)碼(ma)(ma)模(mo)塊(kuai)若干問題(ti)的(de)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密(mi)(mi)(mi)(mi)(mi)碼(ma)(ma)產(chan)品既包(bao)(bao)含GM/T 0028-2014《密(mi)(mi)(mi)(mi)(mi)碼(ma)(ma)模(mo)塊(kuai)安全(quan)技術要求》定(ding)義的(de)密(mi)(mi)(mi)(mi)(mi)碼(ma)(ma)模(mo)塊(kuai),還包(bao)(bao)含安全(quan)芯片及(ji)密(mi)(mi)(mi)(mi)(mi)碼(ma)(ma)服務系統(tong)(如(ru)CA系統(tong)、電子(zi)簽章系統(tong)、動態(tai)口令(ling)認證系統(tong))等。該(gai)說明中對典(dian)型密(mi)(mi)(mi)(mi)(mi)碼(ma)(ma)產(chan)品(包(bao)(bao)括可(ke)信(xin)計算密(mi)(mi)(mi)(mi)(mi)碼(ma)(ma)支撐平(ping)臺、智(zhi)能密(mi)(mi)(mi)(mi)(mi)碼(ma)(ma)鑰匙、金融數據密(mi)(mi)(mi)(mi)(mi)碼(ma)(ma)機、智(zhi)能IC卡(ka)等)及(ji)其適(shi)用(yong)標準進行(xing)了介紹。

[8]《密碼法》第26條。

[9]《密碼法》第25條(tiao)。

[10]《密碼法》第26條。

[11]《電子簽名法(fa)》第(di)14條(tiao)。

[12]《電子(zi)簽(qian)名法》第17條規定(ding),提(ti)供電子(zi)認證服務(wu),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ye)法人(ren)資格;

(二)具(ju)有與提(ti)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ying)的專業技術(shu)人員和(he)管理人員;

(三)具有(you)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shi)應的(de)資金(jin)和經營(ying)場(chang)所;

(四)具(ju)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de)技術和設備(bei);

(五(wu))具有(you)國家(jia)密碼(ma)管理機構(gou)同意使用密碼(ma)的證明文件;

(六)法律(lv)、行政(zheng)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3] 童(tong)衛東、李(li)兆(zhao)宗主(zhu)編:《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guo)密碼(ma)法釋義》,法律出版(ban)社2019年版(ban)。

[14]《條例(li)》(征求意(yi)見稿(gao))第24條。

[15]《條例》(征(zheng)求意見稿)第25、26條。

[16]《條例》(征求意(yi)見稿)第(di)27條。

[17]《外商投資法》第35條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an)全(quan)審(shen)查制(zhi)度,對影響或者可(ke)能影響國家安(an)全(quan)的外商投資進行安(an)全(quan)審(shen)查。依法作(zuo)出的安(an)全(quan)審(shen)查決定為最終(zhong)決定。

[18] 對于(yu)兩用物(wu)項的(de)含義(yi),2005年(nian)12月(yue)31日(ri)發布的(de)《兩用物(wu)項和(he)技術進(jin)出(chu)口許(xu)可證(zheng)管理辦法》第2條通過轉致性條款定(ding)義(yi)兩用物(wu)項;2020年(nian)7月(yue)3日(ri)發布的(de)《中華人民共和(he)國出(chu)口管制法(草(cao)案二次(ci)審議(yi)稿)》(“草(cao)案二次(ci)審議(yi)稿”)明(ming)確對“兩用物(wu)項”進(jin)行(xing)定(ding)義(yi),即指(zhi)既(ji)有(you)民事用途,又(you)有(you)軍事用途或(huo)者(zhe)有(you)助于(yu)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于(yu)設(she)計(ji)、開發、生產(chan)或(huo)者(zhe)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wu)器的(de)貨物(wu)、技術和(he)服務。

[19]《條例(li)》(征(zheng)求(qiu)意見稿(gao))第33條。

[20]《基本(ben)要(yao)求》第8.1.10.9條。

[21]《網絡安全(quan)等(deng)級保(bao)護(hu)條(tiao)例(征求意見稿)》第4條(tiao)規定,網絡運營者在(zai)網絡建設(she)過程(cheng)中,應當同(tong)步規劃、同(tong)步建設(she)、同(tong)步運行網絡安全(quan)保(bao)護(hu)、保(bao)密(mi)(mi)和密(mi)(mi)碼保(bao)護(hu)措(cuo)施。

[22] 關(guan)于國(guo)家安(an)全(quan)審查的內容(rong)詳見(jian)下文。

[23]《條例》(征求(qiu)意(yi)見稿)第7條。

[24]《條例》(征求意見稿)第7條。

[25]《條例》(征求意見稿)第10條。

[26]《條例》(征求(qiu)意見稿)第10條。

[27]《條例》(征求意見稿)第(di)37條。

[28]《條例(li)》(征(zheng)求意(yi)見稿)第36條。

[29]《條例》(征求(qiu)意見稿)第43條規定,密碼管理部(bu)門(men)和有關部(bu)門(men)依法開(kai)展(zhan)商(shang)用密碼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jin)入商(shang)用(yong)密(mi)碼活動場(chang)所實施現場(chang)檢查;

(二)向當事(shi)人(ren)(ren)的法定(ding)代表人(ren)(ren)、主要負責人(ren)(ren)和(he)其(qi)他有(you)關(guan)(guan)人(ren)(ren)員調查(cha)、了解有(you)關(guan)(guan)情況;

(三(san))查閱、復制有關合同(tong)、票據(ju)、賬(zhang)簿以及(ji)其他有關資(zi)料;

(四)對違法從事商用密碼活動的場所、設備(bei)設施、產品等予(yu)以查封或者(zhe)扣押;

(五)委托商用密碼檢(jian)測、認證機構(gou)對商用密碼專業事(shi)項進(jin)行鑒(jian)定。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ying)當(dang)及時查清事實、依法作出(chu)處(chu)理決定。

[30]《條例》(征求意見稿)第44條。